對于采光權有兩種不同的學說,一種可以概括為約定地役權說。此說認為“是日照權并非受害地固有的自然權利,而是鄰地之一種恩賜。因此,經(jīng)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,其日照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。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與日照經(jīng)由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如未設定有關禁止高樓建筑的鄰地利用權(地役權)契約,受害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不得以日照權受到侵害為由,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。”其二,可稱之為基本人權說,認為“日照與空氣、水一樣,同屬人類的共同資源,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,如有缺乏,個人之健康或生存勢將受到威脅甚或遭到破壞,因此日照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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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采光權,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,比日照范圍更大,沒有相關法律規(guī)定?現(xiàn)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《城市居住區(qū)規(guī)劃設計規(guī)范》為準。 2007年10月1日起,《物權法》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(guī)定 《物權法》規(guī)定(第八十九條):建造建筑物,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,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、采光和日照。 專家說法:所謂相鄰關系,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(chǎn)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(fā)生的權利義務關系。專家認為,近年來,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,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,有些開發(fā)商違規(guī)施工,超規(guī)劃建設,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(shù)過高,密度過大;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,亂搭亂建,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、采光,使因“陽光權”引發(fā)的糾紛日益增多。此次《物權法》對居民的通風、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,也就是說,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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