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土地登記辦法》第五十條、第七十六條之規(guī)定,我局對以下(附表)土地使用證進行注銷登記公告,若有異議,請于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定西市國土資源局提出(*8219821),逾期未提出將依法給予注銷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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茲有一宗地坐落于******,原權利人***,并已領取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》[證號南國用(籍)第25051267號],依據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書及協助執(zhí)行通知書(2012)南執(zhí)行字第1845號,上述土地使用權已發(fā)生轉移。根據國土資源部《土地登記辦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現對原權利人持有的證號為南國用(籍)第25051267號土地權利證書進行注銷公告,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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