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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房產契稅減免稅*政策2021,已經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,以下是相關規(guī)定。
第六條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稅:
(一)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軍事單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(yī)療、科研、軍事設施;
(二)非營利性的學校、醫(yī)療機構、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(yī)療、科研、養(yǎng)老、救助;
(三)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、林、牧、漁業(yè)生產;
(四)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、房屋權屬;
(五)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;
(六)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、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。
根據(jù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的需要,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企業(yè)改制重組、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(guī)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,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。
第七條、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:
(一)因土地、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;
(二)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權屬。
前款規(guī)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。
第八條、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、房屋的用途,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(guī)定的免征、減征契稅情形的,應當繳納已經免征、減征的稅款。
1、2021年契稅上調是真的嗎?實際上,2021年契稅上調并不是真的。契稅法規(guī)定的“契稅*為3%至5%”,與1997年出臺的契稅條例無任何變化。此次是從“條例”到“稅收法定”,不代表契稅征收上漲或者下調。契稅法同時明確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(guī)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、不同地區(qū)、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*。
2、根據(jù)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、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部2016年出臺的《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(huán)節(jié)契稅營業(yè)稅優(yōu)惠政策的通知》,對個人購買家庭*住房(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,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*征收契稅;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1.5%的*征收契稅。
3、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*征收契稅;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2%的*征收契稅。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財政、稅務、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。
4、契稅在政策規(guī)定中明確了按照各地規(guī)范執(zhí)行,各地并不一樣,以北京為例,首套購房90平米以下收1%的契稅,首套購房90平米以上收1.5%的契稅。二套購房則是3%的契稅。
一、2021契稅*規(guī)定
*條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,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法規(guī)定繳納契稅。
第二條、本法所稱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,是指下列行為:
(一)土地使用權出讓;
(二)土地使用權轉讓,包括出售、贈與、互換;
(三)房屋買賣、贈與、互換。
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,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。
以作價*(入股)、償還債務、劃轉、獎勵等*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的,應當依照本法規(guī)定征收契稅。
第三條、契稅*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。
契稅的具體適用*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(guī)定的*幅度內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。
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(guī)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、不同地區(qū)、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*。
第四條、契稅的計稅依據(jù):
(一)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出售,房屋買賣,為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,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、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;
(二)土地使用權互換、房屋互換,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價格的差額;
(三)土地使用權贈與、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行為,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、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。
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、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,由稅務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規(guī)定核定。
第五條、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(jù)乘以具體適用*計算。
二、2021契稅執(zhí)行時間
新的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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